"12"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公告及决定

2024-10-31 17:07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八号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咸宁、法治咸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1.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2.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建议“抓前端、治未病”的诉源治理作用,聚焦咸宁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依法能动履职,有效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促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咸宁实践。

3.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量

4.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实际,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内容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文书规范、有操作性。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规范性的审核及评查,切实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

5.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依法可以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对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等作用,将其意见建议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7.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检察机关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8.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应当密切跟踪回访,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及时对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被建议单位整改不力的,应当要求其加大力度整改,切实达成检察建议制发目的和效果。

9.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工作质效评价机制,定期总结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科学改进,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公信力。

三、持续推动检察建议高质效办理

10.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办理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深入研究、找准根源、精准施策、有力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11.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后重新发出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12.被建议单位拒不接收检察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3.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四、健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格局

14.加强党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社会化工作格局,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建议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15.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结果反馈等机制,实现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推动协同共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16.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及社会治理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及时抄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17.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法律文书、举行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提供检察建议线索,通过参加听证会等方式参与检察建议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不断加强检察建议监督保障

18.完善检察建议保障和支持配合体系,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综合考评整改成效、建章立制、完善治理、助推发展等情况,推动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

19.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有关单位依法回复、办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20.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审:张昊

二审:陈玲

终审:汪洋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发表评论...
最新
暂无评论
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