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黄建平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2月28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黄建平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决定,接受黄建平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黄建平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审:杨紫妮
二审:杨文
终审:俞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