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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解读】汇聚磅礴法治力量 擦亮城市文明底色——《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2022-08-12 17:47
文明条例我践行

为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常态长效机制,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市人大常委会落实市委部署,将《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了条例起草、调研、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修改等工作。条例于2021年12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4月26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现就条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合力。条例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一是党委领导,把握方向。条例规定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表彰。二是政府实施,共同推进。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同时,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并在工作场所采取必要措施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明确学校、居(村)委会、服务性行业窗口单位和从事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等业务的企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责任;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聚焦突出问题,确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在参考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和开展文明行为规范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将实践中人们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明确公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是明确了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二是通过分类概括加明细列举的方式,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强烈,特别是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并且具有立法可行性、必要性的行为加以制度设计,确立了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秩序、社区、乡村、家庭、文明养犬、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旅游、文明用餐、控制吸烟、文明经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体现了时代要求和地方特色,注重落细落小,通过正向引导、反向约束,引导公民养成良好文明习惯,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比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佩戴口罩、遇到突发事件配合应急处置、使用公筷公勺等提出了要求;针对大气污染治理,对违法焚烧垃圾和丧葬祭奠物品、露天烧烤、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规范;针对交通安全秩序问题,规定了不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车辆不拨打、接听手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加装车篷等内容;结合乡村振兴,对维护村容村貌、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保护古民居等作出规定。

三、强化倡导鼓励,引领社会文明新风尚。注重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文明新风尚,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高于一般道德水准的文明行为作出明确倡导,形成文明行为的示范效应。一是立足践行文明健康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列举了应当倡导的行为规范,对公民文明行为养成进行积极引导。二是对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慈善公益活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器官遗体捐献、志愿服务、助人为乐、紧急救护、设立爱心服务点等高尚行为予以鼓励支持,引导公民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努力营造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三是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等利用自身资源刊播公益广告。四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以及科学、艺术普及活动。五是对先进人物进行正向激励,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先进人物予以优待,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

四、强化保障措施,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效。为了有效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监督机制和实施途径。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二是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覆盖城乡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平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市民公约,指导、支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自律自治文明行为规范。三是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四是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查处制度和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明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可以组建文明劝导队伍。五是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记录制度,对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六是加强舆论引导监督,要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持续报道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和依法公开不文明行为及查处情况,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七是明确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参加精神文明创建相关评选活动资格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责。

五、坚持刚柔并济,增强法规实施威慑力。坚持教育引导与适当惩戒相结合,注重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增强处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对上位法已经明确法律责任的不文明行为,一般不再重复规定法律责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驾驶车辆未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文明养犬,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群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三是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明确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力求实现教育、引导、感化的最佳法律效果。四是明确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 陈玲 编审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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