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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民政局五举措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制度

2018-01-11 09:05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操作公开化、管理信息化、发放社会化”要求,崇阳县民政局实际本县实际,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工作基调,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狠抓落实为重点,按照统筹城乡、整体均衡发展的思路,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救助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城市低保补差水平从2011年的月人均133元提高到现在的195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从2011年的月人均65元提高到现在的165元。五保分散供养水平从2011年的1600元/人/年提高到4620元/人/年,集中供养水平从2100元/人/年提高到6600元/人/年。

(一)抓转型,促规范,全力推进城乡低保从分类保障向按标施保转变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要求,我县对原来分为一二三类的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家庭人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低保,并根据其家庭人均收入实行补差保障。目前,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3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660元/人/年。

按标施保工作2014年在桂花泉镇、铜钟乡试点,2015年全县铺开。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崇阳县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实施方案》,县民政局出台了《崇阳县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崇阳县三万活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三万”活动工作组督导驻点村开展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崇阳县以村(社区)为单位,县直“三万”活动工作队、各乡镇住村干部、会同村(社区)干部对辖区内所有在册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核查,组织集中评议。通过以低保户的实际收入状况为基础,进行科学测算,准确掌握核查对象的情况,既防止了把关过严,应保未保,又防止了放宽标准,盲目施保。

(二)抓核查,促公平,认真搞好低保年度核查和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年度核查。每年上半年,县直“三万”活动工作队、各乡镇住村干部会同村(社区)干部对辖区内所有在册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后,各乡镇以村(社区)为单位,召开各方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全面评议已保对象和新增对象,对全县所有低保对象进行排查。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2015年9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按标施保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15〕60号)、《崇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月活动方案》精神,我县切实开展了以整治“关系保、群体保、错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按标施保”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月活动,对全县城乡低保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通过年度核、专项整治,城乡低保从2011年初的15242户30864人下降到现在的17928户27037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三)抓制度,促管理,切实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一是健全了规章制度。各福利院都建立健全了安全、饮食、住宿、卫生、生产、护理、医疗、财务、院民健康档案和监督等规章制度,并公开上墙。

二是提高了院民生活水平。加强了福利院伙食,菜谱按周公开,规定每周加餐3次,日常伙食保证了三菜一汤;

三是严格规范了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凭证规范,手续齐全,并将院务支出与院民支出分账管理;

四是开展了福利机构安全隐患整治。2015年年初,我局对福利机构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进一步明确民政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并与福利院院长签订了责任状。

(四)抓改善,促便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一是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并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完善住院救助模式。通过与全县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由医院先行垫付救助,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政策内个人负担费用,其救助比例从2011年的30%提高到了60%,五保、孤儿对象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5000元封顶。

三是资助参保参合。2013年以来资助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孤儿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126.6万元。

(五)抓精准,促效能,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规范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并优化救助程序,保障遭遇紧迫性、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发挥好临时救助兜底救助功能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盘活低保存量资金,将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把临时救助工作作为开展“救急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救助的功能。(崇阳县民政局 王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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